安县政复终﹝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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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复议应诉中心
时间:2022-04-06
申请人:安阳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安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安县市监罚决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