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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报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8-16

安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报等五项

制度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强化减灾委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有效推进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制定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约谈、重点管理等五项制度,现将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报制度

      2.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醒警示制度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4.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约谈制度

      5.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管理制度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推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预防灾害发生和减少灾害损失,确保圆满完成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防灾减灾救灾通报实施主体为县减灾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发放范围为各乡(镇)政府或减灾委员会,以及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条 县减灾委办公室一般通报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减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三)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灾害调查处理、隐患查处整改,以及汲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五)重大灾害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值班值守和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七)需要通报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

第三条 通报形式主要分为日常通报、重点或专项通报。

(一)日常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承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实地督促整改,对存在灾害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

(二)重点(专项)通报。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上级各类检查督查组等反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办通报或专项通报。

第四条 通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五条 县减灾委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检查、暗访,也可运用电话督办、现场督查、听取汇报、上报材料等形式对通报问题的情况进行复核。

第六条 根据年度防灾减灾救灾目标责任内容,县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的通报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2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醒警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各类自然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提醒警示是指通过提醒促、警示通报等形式,对未按要求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导致自然灾害涉险(次生)事件发生或灾害损失扩大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发出提醒和警示,督促履行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提醒警示的组织实施,提醒警示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通过警示活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有效防控自然灾害、涉险(次生)事件的发生,推动灾害防治水平持续提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责任单位发出提醒督促函: 

(一)辖区或行业领域内存在重大灾害风险和隐患问题的; 

(二)辖区或行业领域内近期灾害风险较大,或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次生事故(事件)的; 

(三)发生有较大影响灾害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提醒督促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一次性死亡(失踪)1人以上自然灾害事件的; 

(二)迟报、漏报自然灾害亡人(失踪)事件或次生事故(事件)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未按时整治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导致灾害损失扩大发生次生事故(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六条 对突出和典型的灾害亡人(失踪)事件或次生事故(事件),可视情组织召开现场警示会,强化防灾减灾救灾警示教育。 

 本制度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被警示单位或有关负责人不准时参加警示活动,不按警示要求开展工作落实整改措施要求的,应当视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情节,并在责任追究中予以考量。 

 提醒督促、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年度目标绩效管理。 

 

 

 


附件3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为努力消除自然灾害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控自然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是指在洪涝、地质、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领域中有可能导致自然灾害发生或自然灾害后果扩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条 县、乡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灾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第三条 挂牌督办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乡(镇)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灾害重大风险隐患,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灾害重大风险隐患,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乡(镇)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严重可能导致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的重大风险隐患,可报请县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四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重大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进行摘牌销号。

第五条 对县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灾害重大风险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六条 对辖区内存在灾害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及时进行避险转移,责令受威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办公使用。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第七条 被挂牌单位灾害重大风险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八条 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对灾害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4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防灾减灾救灾责任,预防和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县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乡(镇)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责任事件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自然灾害责任事件的;

(三)较大自然灾害责任事件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自然灾害事件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自然灾害事件的;

(六)国务院减灾委或省政府及省减灾委督查检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减灾委挂牌督办风险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灾害风险隐患,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三条 需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县减灾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需要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授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第五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5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管理制度

 

    为确保重点工作有效部署推进,促进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减灾委员会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针对未来一个时期制定的工作要点;

(三)围绕工作要点中重要内容,作出的具体工作安排;

(四)上级进行挂牌督办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纳入重点管理的工作。

第二条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重点管理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单位),以及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对牵头承办的重点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谋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人、推进措施、时间表,有序推进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同时,定期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

第四条 县减灾委办公室对重点管理工作实行月督查、季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实施通报、提醒警示;对重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挂牌督办、约谈,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