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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脱贫成果社会保障政策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高庄镇 时间:2022-12-30

 以下政策适用于安阳县常住居民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安阳县 2022 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 630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为 5040 元(月标准 420 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不低于 315 元、210 元。城市低保分三类进行施保 A 类 345、B 类 315 元、C 类 305 元。农村低 保分三类进行施保 A 类每人每月补助 240 元,B 类每人每月补助 210 元,C 类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 (二)申请资格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 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程序 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民文[2021]91 号) 文件精神,2022 年 4 月份安阳县民政局制定出台了社会救助权限下放方案,已将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 镇。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乡镇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低保的审核确认直接由乡镇负责,不用再经县民 政局低保中心审核确认。以下为具体申请低保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 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 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 申请人提供。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 经济状况核对。乡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的民主评议环节,审核结果由乡镇直接在村(居) 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2022 年特困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6600 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肢体、智力、精神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视为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570 元;肢体、智力、精神为三、四级的残疾人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285 元;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60 元。 (二)供养对象条件认定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 级的视力残疾人。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 60 周岁以 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 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程序同低保程序一样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 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县(市、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 位,每人每月 420 元),发放 1 至 3 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 6 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 能申请 1 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 助不应超过 2 次。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走访调查(填写调查表)→组织民主评议(提供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发放救助资金 注: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 元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认定条件:具有安阳县户籍,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 表》一式两份 ,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3、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孤儿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2 份、 孤儿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 2 份。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2022 年每人每月 1050 元。 (五)孤儿超 18 周岁延续上学的可继续享受孤儿生活补贴。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要求的孤儿每人每年资助 10000 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认定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 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4)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申请程序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家庭户口本或身 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银行账号等证件的原件 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注:补贴标准。2022 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每项补助为每人每月 60 元。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失联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被撤销监护资格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失联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被撤销监护资格、被 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 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基本生活保障: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1050 元/月)、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发放标准有两种: 1、补差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 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2、全额发放。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 标准全额发放。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 18 周岁延续上学的可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五)2021 年秋开始进入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本科、研究生院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助期限为就读大中专、 本科、研究生阶段。通过社会化发放每人每学年不低于 10000 元。 政策咨询电话:0372—298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