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安阳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
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民文〔2021〕91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安阳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0日
安阳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落实中央“四个不摘”工作要求,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服务功能,贯彻落实《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2021〕11号),根据《安阳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民文〔2021〕91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实现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流程,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及时高效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2022年4月底前,将城乡居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县级职责
统筹做好本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做好本辖区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除小额临时救助金),做好资金监管;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二)乡镇职责
乡镇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四)权限下放内容及范围
从2022年5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直接由乡镇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四、优化简化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的民主评议环节,审核结果由乡镇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3.规范管理。根据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一)对低保、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则上为家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二)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低保边缘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社会救助“放管服”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经办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文件,各乡镇原则上按照每800-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各村(居)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1名,由“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加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关爱力度,确保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放得下、接得住。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发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
(四)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各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统筹工作;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特别是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工作顺利实施。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