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水罚决字〔2021〕第115号
单位名称: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F8ENUOM
住所(地址):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对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6月以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安阳县白璧镇兴邺大道与诚信路口向东路南侧承建的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项目工地内使用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工程疏干排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主要证据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基坑降水平面布置示意图、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安县水责停字(2021)第115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在七日内到安阳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补救措施。本机关水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对你单位承建的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停止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
2021年6月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县水罚听告字(2021)第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安县水罚先告字(2021)第1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6月11日你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举行听证,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县水罚听通字(2021)第11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1年7月2日举行听证。2021年7月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娄欣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为:“我公司在收到贵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积极准备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并且试着停了一天降排水作业,但发现基坑水位发生明显回升,若继续停止降排水措施,将会发生基坑地下水位持续回升,造成基坑底部泡水,从而对建筑物承载基础造成严重破坏,我公司为了确保工程现场安全才不得已继续采取降水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认为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希望贵局对处罚金额予以酌减。”经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决定对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银行账号: 163481010400062790200000002(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县水利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