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事项名称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72——26605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