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0001-2021-1 | 有 效 性 | 失效 |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08日 |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1〕30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12月18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审核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安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建立项目变更联审机制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制,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会议由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召集。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内容调整、暂估价的确定、设计范围外增加等因素需要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先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重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依据及价款),据实填写《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清单对照表》,变更方案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项目的县领导视变更金额等情况及时召集联审会议成员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或投资计划,因变更致使工程价款增加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变更未超出概算批复或投资计划
1.项目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的,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审批。
2.项目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的,经项目变更联审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
3.项目变更增加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含)以上的,经项目变更联审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县长审批。
(二)项目变更超出概算批复或投资计划
项目在建设期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变更超出概算批复或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持相关资料到发改部门或原批复部门调整概算或投资计划。
(三)所有变更应在实施前报告并及时办理变更审核手续,事后不再补办。
四、项目变更违规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相关文件,导致项目出现较大变更的(依照行业规定),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并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签证把关不严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的;在项目变更审核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项目变更未按照本规定审核和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原安阳县政府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阳县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审批表(一)
2.安阳县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审批表(二)
3.安阳县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审批表(三)
4.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清单对照表
2021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