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县(市、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每人每月370元),发放 1 至3 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 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 1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 助不应超过 2 次。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走访调查(填写调查表)→组织民主评议(提供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发放救助资金
注: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 元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